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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夏季建筑施工安全 生产百日执法行动第一阶段督查情况的通报

苏建质安2017471

各设区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建办质函〔2017509号)、《省安委会关于开展夏季安全生产百日执法行动的通知》(苏安〔201716号)、《省安委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苏安电〔20171号)等文件要求,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夏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建质安〔2017351号),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施工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促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我厅于20178月下旬至9月上旬,组织七个督查组对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执法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了蹲点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督查重点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执法行动和大检查工作情况、工程参建各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责任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情况、事故企业查处情况。随机检查在建工程104项,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当场提出整改要求,对16个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项目下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执法建议书》,并现场责令全面停工,对6个外省施工企业停止进苏备案资格核验16个通报批评项目的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意见等具体情况见附件。

二、工作成效

一是各地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721全省上半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后,各地能够迅速部署了夏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执法行动”和大检查工作要求,扎实开展动员部署和自查自改工作,成立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并作好动员部署和宣传发动工作,并通过短信、QQ群、系统平台等方式将百日执法行动和大检查工作的任务、要求传达传达到基层、企业、项目、班组,要求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当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认真组织自查自改。

二是突出重大隐患整治、打击违法违行为。88,我厅百日执法行动第二阶段工作布置会后,各地能够认真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坚决做好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建质安〔2017382号),突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和非法违法建筑施工整治工作。这一期间,各地加大“危大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把“危大工程”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重点,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拳出击、严肃查处。据统计,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共计对3156个项目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248份,隐患整改通知书512份,对于危大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方案、审核、论证、施工等行为,责令停工整改75家,依法实施罚款94.3万元,对于未办理施工许可及安全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责令停工整改33家,依法实施罚款115万元,立案移交城建监察25起,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126人次。

三是高温期间安全事故高发势态得到有效遏制。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能够根据我厅《全省夏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百日执法行动方案》中有关落实高温期间安全保障措施要求。督促建设、施工、监理企业针对夏季高温天气(35以上)特点,进一步完善夏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切实落实好防暑降温措施,严控高温期间作业时间,合理安排和调整作业时序,加强高温期间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等工作。8月份全省共发生建筑生产安全事故9起死亡9人,较去年同期1717人有较大幅度压降。

三、存在问题

20171-8月,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64起,死亡65人,未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与去年同期事故69起,死亡73人对比,虽有小幅下降,但安全生产总体形势依然严峻。蹲点督查中发现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

一是部分市、县()在落实百日执法行动工作中还存在薄弱环节。通过第一批蹲点督查情况看,一些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未能将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要求传达到位,未能及时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改工作,未对查出问题,列出隐患清单,制定整改措施,大检查工作氛围不浓、责任传递还不到位,监管还存在漏洞。如宿迁苏宿工业园区、高邮市、大丰市建设主管部门督促企业、项目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工作不力,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能督促企业做好整改落实。涟水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人员配备严重不足,监管力量薄弱,不能履行正常安全监管职责,不能有效保障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需要。东海县建设主管部门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底数不清,对隐患排除和整改情况不明。宿迁市、张家港市建设主管部门对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缺乏针对性措施,针对薄弱环节应对不力。我厅已对发生事故较多的张家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了约谈。

二是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些企业安全意识淡薄,中标后为控制成本随意压缩安全设施投入,一些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陈旧老化,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够,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问题造成的事故占比较大。一些企业未能将要求传达到项目,总包未能将要求传达到分包,项目未能将要求传达到各岗位。一些事故企业不吸取教训,连续发生安全事故,企业安全运营保障体系存在漏洞。还有一些企业安全管理主要人员长期不在岗履职,企业主体责任严重不落实。如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随建的张家港滨河生活广场15-19#楼及地下车库工程,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事故发生后,安全员仍不在岗在位。

三是事故易发薄弱环节安全防控针对性措施不够。1-8月份发生的64起亡人事故中,高处坠落占50%,高处坠落事故的有效防范措施不到位。一些事故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临边洞口防护不严、不实,防护设施随意拆除;现场悬空作业、攀登作业无安全防护设施;一些企业未对工人进行劳动保护、施工流程方法、现场危险源和区域识别、安全防护基本常识等安全知识教育,施工前未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和施工交底。一些地区接连发生起重机械设备事故,在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方面问题突出,主要体现在:未制定大型机械安全管控及处置措施,总包单位未对安装及维保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机械定期检查流于形式,无时间、检查人等信息;机械设备无机械管理员;机械方案编制无编制人和质量、安全等部门的参与及计算说明;机械的安全保护装置部分失灵,少数机械设备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机械设备的安装质量不符合标准。一些地区机械检测机构存在出具虚假检查报告行为,如,在扬州高邮地区督查中发现江苏天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反《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第8.2.3规定,在塔吊安装单位未提供专家论证的超长附着专项施工方案的情况下,违规对超长附着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此外,宿迁消防训练基地综合训练楼项目、宿迁家天下二期项目所用塔吊,设备产权均为自然人,无租赁资质、行业确认书,未见租赁合同、租赁安全协议。

四是少数地区对房产开发项目安全管理措施偏软。有的工程项目土地、规划、报建等审批手续未完备就进行施工;有的施工单位盲目赶工期,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通过督查和事故情况反映,一些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对房产开发项目安全管理未能形成有效管控措施,一些开发商宁愿短期内受到经济处罚,也要加快建设进度,抢销售节点。相当一部分开发项目的施工单位均为甲方长期合作的外省施工企业,只在本省办理单项合同备案,只做开发商的项目,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管理对其无法约束。此次16个通报批评项目中,14个为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910月份历来是事故高发时段,主要是抢进度、赶工期的现象非常普遍,农忙秋收造成现场务工人员变化较大,因此,抓好这一时期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对完成今年“双下降”目标非常重要。根据百日执法行动要求,9月下旬至10月底为督查巡查和巩固提高阶段。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综合督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部位的督导检查,特别是要抓好对停工整顿、发生亡人事故企业和项目的跟踪复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于9月下旬至10月中旬对各地开展情况进行第二批蹲点督查,不但要督查第一批蹲点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还要加大对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百日执法行动工作情况的督查力度。各地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从严从重查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切实加大查处力度,严肃查处每起事故背后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严追究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要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坚决做好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建质安〔2017〕382号)要求,在本辖区范围内,立即限制其投标资格,让肇事企业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达到“惩治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

(二)加大“危大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危大工程”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重点,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拳出击、严肃查处。特别是对于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未按规定审核论证、审查专项方案,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等行为,要立即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行为,要及时将违法违规实事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或责令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停止执业等行政处罚。对涉及危大工程的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限时整改,对重大典型案例,要向社会公开通报。

(三)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纵、横向联动针对一些开发项目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质量安全管理的问题,且其施工单位大部分均为外省企业,要注重纵横向联动,加强与房管部门联动,利用预销售许可等手段责成其整改到位。同时,要注重纵向联动,将施工单位违法违规事实抄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我厅将对本省施工企业我们将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外省企业暂停其进苏备案核验,停止其在江苏市场完成其它地区房产项目的合同备案,

(四)认真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执法职责。要按照我厅《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一必须五到位”责任清单》要求,向查企业后方安全管理延伸;监督内容不能仅局限于一些显性隐患(如临边洞口、机械设备等),要突出查隐性问题(如安全生产责任制、人员教育、技术交底、制度落实等);监督中不能仅限于总包单位,而忽略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不仅要强化事故发生后的惩处性处罚,更要强化日常的预防性处罚。

(五)扎实抓好问题隐患整改复查。对省厅第一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整改到位。对能够立即整改的要即查即改,暂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制订整改计划,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到位。要将此次检查通报批评的责任单位、人员,按有关规定记录不良行为,并针对本地区存在的共性和个性问题,举一反三,采取得力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对本次通报批评的16个项目的施工企业,于1015日前将整改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整改报告要对照附表所列问题,有逐条整改措施,并附整改图片,有工程所在地和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凡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本省施工企业,一律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外省施工企业一律继续停止进苏备案核验,并向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建议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函。

联系人:省住建厅质安监管处,夏亮,025-51868643

 

附件:通报批评的项目、单位名单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926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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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62 更新时间:2020-06-24 10:46:10 【打印此页】 【关闭